“一种游戏机”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
请求未获支持,专利权维持有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两起针对“一种游戏机”实用新型专利合并审理。请求人主张该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经审查,合议组认为现有技术未公开核心区别技术特征且无结合启示,最终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二、争议焦点与审查认定
区别技术特征:
• 驱动杆结构:驱动杆一端设齿盘,另一端贯穿壳体延伸至壳体外(横向贯穿结构),复位件用于复位驱动杆。
• 制造工艺:驱动杆与齿盘一体注塑成型。
• 对比文件1(糖果游戏机专利):仅公开手柄与齿块位于壳体同侧,未公开横向贯穿的驱动杆结构。
• 对比文件2/2'(摇杆/玩具车专利):公开零部件一体成型,但未涉及驱动杆与齿盘的一体注塑,且技术领域存在差异 。
• 横向贯穿的驱动杆结构加大操作力臂,使驱动更顺畅有力,该特征未被公开且非公知常识。
• 一体注塑工艺显著降低加工成本,现有技术未给出在游戏机驱动结构中应用该工艺的启示。
结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7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附加技术特征(如驱动手柄一体化、复位扭簧设计等)未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组合公开,因此同样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具备创造性:
1. 未被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
2. 无证据表明其属于公知常识或存在结合启示
3. 该特征带来有益技术效果(如提升操作性、降低成本)
本案中,驱动杆的横向贯穿结构与一体注塑工艺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因此专利权维持有效。
四、决定结论
维持"一种游戏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附无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