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核心信息 •专利号:ZL 2020301*****.7 •产品名称:球阀外壳*******凑式) •专利类型:外观设计专利 •决定结果: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不具有明显区别) •决定日期:2026年05月22日 •案件特点:历经国知局无效宣告审理、北京知产法院一审、最高法二审、国知局重审,外观设计近似判断标准典型明确。 审理经过:一波三折的重审之路 1、2023年6月,本所接受专利无效请求人的委托,对涉案专利进行全面分析检索,确定最合适的无效宣告理由,以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第23条第2款关于“不属于现有设计”和“与现有设计或其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2、2024年1月,国知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第2条第4款的规定。 3、专利权人不服上述决定,故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 4、专利权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最高法作出二审行政判决:涉案专利为锻造中间产品,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故撤销原决定,发回重审。 5、国知局重新审理,并于2026年4月举行口头审理,最终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二、案件解读 •证据1:201830000881.6号在先外观设计专利,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可直接作为对比设计。 •证据2:优酷视频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上传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可作为对比设计。 •专利权人对证据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证据完整、证明力强,为无效成功奠定基础。 外观对比:整体近似,细微差异不救场 涉案专利与证据1(与涉案专利更为接近)对比: ▶相同点: •产品种类相同,均为球阀外壳; •均包含主体部、法兰盘、连接部、平台几部分,且各部分的位置、比例关系相同,主体部、连接部和平台的形状趋于一致; •整体布局、位置比例高度一致,法兰圆形为惯常设计,使其形成较为相近的整体视觉效果。 ▶区别点(均被认定为常规/细微): •法兰盘、平台、连接部上设计不同:涉案专利各部分封闭平面,证据1各部件上带连接孔、流道孔、阀杆(功能常规设计,后期加工形成); •连接部左右两侧中间区域及平台左右两侧边设计不同:涉案专利平直,证据1呈微弧形(局部细微,视觉影响极小); •主体部与法兰盘连接处、主体部与平台的连接部的设计不同:涉案专利主体部与法兰盘的连接部呈平滑的弧形过渡,主体部与平台的连接部为左宽右窄的不规则形状,证据 1的主体部与法兰盘的连接部有一凸圆,颈部近似平直,主体部与平台的连接部近圆柱形(局部差异,不影响整体观感); •中矩形凸面设计不同:案专利主体部的前后两侧均设有矩形形凸面,证据 1仅后侧设一矩形凸面(常见设计变换,无显著影响)。 ▶综上,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三、合议组审查核心规则 合议组对本案审查观点: •球阀类整体造型、平台、连接部、主体形状是视觉关注重点。 •二者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区别均为常规设计或局部细微变化,对整体无显著影响。 •连接孔、流道孔等属于后期加工常规特征,不影响外观判断。 结论:与现有设计无明显区别,不符合授权条件。 合议组对外观设计专利比对审查观点: 外观设计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 •整体视觉效果才是关键,局部小修改≠明显区别 •功能性特征、惯常设计、细微变化不赋予专利效力 •锻件/毛坯等中间产品可授权,但必须具备实质性创新 【附无效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