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新认定为乐清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在初次认定的当年,给予一次性三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申报乐清市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明确一名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主抓知识产权工作。
(二)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并配备一名以上在职取得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高校相关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企业重视并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把知识产权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建立系统规范、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四)企业保持有效专利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至少一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两件以上,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的在申请发明专利一件以上。
(五)企业从事领域符合乐清技术和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10%以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2%以上,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占研究开发费用达到3%以上。
(六)上年度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近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摘自乐清市科技局官网(www.ohkj.com/art/2013/4/7/art_14945_2535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