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乐清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市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标准为:
1、工业重大科技项目资助30—80万元。
工业一般科技项目资助10—20万元,工业科技合作项目资助10—20万元。
2、农业重点科技项目资助6—15万元,农业一般科技项目资助1—3万元,科技特派员项目资助1—20万元。
3、社会发展及软科学项目资助0.5—2万元。
4、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10—15万元。
5、科技孵化创业种子资金项目资助10—20万元。
6、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10—15万元。
7、中心镇及功能区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特色产业科技载体)、创新条件、创新环境的公共设施建设,视其重要性与规模确定资助额度。
8、特殊项目超资助标准的经论证并报分管市长审批后,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