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温龙委发〔2010〕47号文件相关规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二)切实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切实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功勋企业、明星企业、优秀企业和百强企业评选活动中,评选条件中的年销售额和实缴税费分别下浮20%和10%。
(四)每两年评选一次五佳科技型示范企业,当选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
——摘自龙湾区科技局官网(www.longwan.net.cn/xxgl/ShowArticle.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