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条件:
(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必须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一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从事科技 研发服务的机构应具有一定基础且近年来经营活动持续稳定。
(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重视科技创新。
(五)企业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六)企业最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七)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服务收入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八)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摘自鹿城区科技局官网 (www.lckjj.cn/kjcxxqy/201307/25/457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