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列为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试点实施单位或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资助15万元,列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的,一次性资助8万元,列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十四条 对被认定为区专利示范企业、学校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五条 申报区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利示范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企业保持有效专利12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近二年专利申请量不少于5件。
(二)专利示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专门的工作经费,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目标。重视专利信息的开发利用,重视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
(三)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
(四)企业产业符合温州技术和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企业产品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重视专利技术的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40%以上;同时注重知识产权的经营和管理。
(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近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摘自鹿城区科技局官网(www.lckjj.cn/qjkjzc/201508/09/472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