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批准组建和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根据其规模、水平、业绩分别给予10-30万元的科技经费补助。
(二)认定后授予“温州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称号,颁发证书。
(三)申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的研发项目取得科技成果后,由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四)根据国税发(1999)49号文件规定,企业研发中心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企业研发中心从事技术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鹿城区科技局官网(www.lckjj.cn/qyyfzx/201307/25/457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