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鹿城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或者在本区工作、学习并持有《温州市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来温工作证书》或暂住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区全日制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鹿城籍学生。
第四条 专利申请、授权项目申请资助的条件和时限:
(一)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二) 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三年内;
(三)专利权授权地址必须在鹿城辖区的。
第五条 专利申请、授权项目的资助额度:
(一)获得国内专利(包括港澳台)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
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2万元,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
(二)《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和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和奖励:
《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法人组织每件资助0.8万元,自然人每件资助0.5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在其它国家或地区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
一件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摘自鹿城区科技局官网(www.lckjj.cn/qjkjzc/201508/09/472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