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
对认定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区级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对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补助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