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被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的,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换三名双百”工程的意见》(瑞政发〔2014〕45 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温州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摘自瑞安市科技局官网(www.rast.gov.cn/newsfile/150915103723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