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

科学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获奖项目名额不得超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侯选项目数的三分之二,特等奖可空缺。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科技成果达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科技成果达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发给奖金,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奖金从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发展资金中支出。
 
 
——摘自瑞安市科技局官网(www.rast.gov.cn/newsfile/15091510372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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